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2017-10-30 15:30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规定,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鼓励企业研发创新,防范政策执行风险,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协同工作机制 建立重庆市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联络会议制度,会议成员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四个部门相关处室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市科委科技金融处,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科委科技金融处处长兼任。每年召开联络会议不少于两次,研讨和督导政策落实、数据共享等有关工作。 各区(县)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精准锁定政策受惠企业群体,联合开展宣传活动,规范政策解答,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对尚处于亏损期的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及服务力度,引导企业及时办理税务备案等相关手续;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要督促其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印发)规定,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自主评价、登记并取得登记编号,保障企业及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二、事中异议项目鉴定 (一)区(县)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在每年8月底前批量转请当地区(县)科技部门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二)区(县)科技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每年10月底前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 (三)区(县)税务部门对区(县)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通过市级税务部门统一转请市科委鉴定,市科委于当年12月底以前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市级税务部门。 (四)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税务部门应不再要求进行鉴定。 三、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 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后核查中,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送科技部门鉴定。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科技部门和税务主管部门要优化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合同登记管理方式,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保政策落地。凡研发项目合同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实质性要素,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也应予以登记,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 (二)各区(县)科技部门负责对税务部门有异议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进行鉴定。为提高鉴定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原则上应通过市科委开发的“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网进行网上鉴定(特殊情况除外),并做好企业网上注册、提交鉴定材料等服务指导工作。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应纳入部门经费预算给予保障。 (三)各区(县)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办理时限等。在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向市科委科技金融处、市财政局税政处、市国税局所得税处或市地税局所得税处报送,以便研究处理。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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