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府〔2017〕6号关于对陈普翘见义勇为行为予以表彰的通报

2017-02-03 17:51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陈普翘见义勇为行为予以表彰的通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陈普翘,男,现年55岁,慈云镇刁家社区石板组人。2016年8月26日11时许,刁家社区村民何福远(女,现年51岁)在池塘采莲藕后来到普乐农家乐的池塘边洗脚,不小心滑入水中,大声呼救。家住附近的陈普翘闻讯后,跳入水中营救何福远,由于池塘水深,陈普翘在池塘中陷入险境。村民陈刚(何福远的丈夫)、杨福琴等人听到呼救声后前来施救。陈刚准备先营救陈普翘,陈普翘却叫陈刚先救何福远。当陈刚等人把何福远救到池塘边后,时间己过去了十多分钟,而陈普翘已沉入水中,陈刚再次潜入水中把陈普翘救起时,陈普翘已不省人事。由于溺水时间过长,陈普翘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2005年修订版)、《重庆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表彰奖励实施办法》(渝府办发〔2016〕2号)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见义勇为公民评定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323号)的相关规定,陈普翘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经区政府第124次常务会研究,同意陈普翘评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奖励人民币叁万元。 希望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学习和发扬陈普翘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的精神,弘扬正气、凝聚正能量,为全区平安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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